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動政府工作抓落實,確保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guī),借鑒外地做法,結合永州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首長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特設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政府議事協(xié)調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所屬事業(yè)單位、市政府駐外機構)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照本規(guī)定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前款所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guī)定程序、規(guī)定權限和規(guī)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 行政首長問責堅持權責統(tǒng)一,違規(guī)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合法、客觀、公正地進行。
被問責部門行政首長能主動糾正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不良后果發(fā)生的,應減輕或免予問責。
第四條 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問責。
(一)效能低下,執(zhí)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人民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1、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guī)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不認真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事項與市人民政府交辦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市人民政府一個時期的某項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的;
3、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事項,不主動溝通協(xié)調,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4、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請示、報告、審批事項等,不及時受理,不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答復或辦結的;
(二)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1、在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等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
2、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3、對群眾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不按工作職責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處置,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
4、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5、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重大突發(fā)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三)不依法行政,違規(guī)決策,盲目決策,造成失誤的:
1、應當由集體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或重大決策事項不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議事規(guī)則進行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因決策失誤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或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情況的;
3、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擅自設立審批事項的;
4、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與上位法或上級政策相抵觸,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5、不落實政務公開制度,或不按時、不按規(guī)定公開,或搞假公開,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引發(fā)群眾不滿的;
6、凡市政府規(guī)定已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和事項,不認真兌現限時辦結制、服務代理制等,人為增加行政相對人辦事難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7、重點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中發(fā)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疏于管理,監(jiān)督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班子成員之間、上下級之間長期不團結和諧,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
2、機關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態(tài)度生硬,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3、監(jiān)督管理不力,致使機關工作人員屢次發(fā)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4、指使、授意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5、對機關干部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五)損害投資環(huán)境或政府形象,造成不應有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1、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兌現承諾,拒不執(zhí)行市政府優(yōu)惠政策或人為造成項目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外來客商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2、所管轄單位工作人員肆意索拿卡要,或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損害外來客商或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3、行政首長在公開場合發(fā)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市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市長發(fā)現行政首長有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根據下列信息來源,可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署名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市政府工作考核結果;
(五)上級領導機關的批示;
(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市政府督查機構、行政監(jiān)察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市政務服務中心、信訪機構等提出的問責建議;
(八)其他問責責信息來源。
第六條 市長認為行政首長有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事實清楚的,可以直接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確定問責的方式;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責成市監(jiān)察局牽頭負責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重大復雜的事項最長不超過30日。依據調查結果,市政府常務會議進行研究,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在研究確定問責方式之前,應當聽取被問責行政首長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行政首長作出問責決定的,應書面告知本人。
第七條 對行政首長問責,采取以下方式:
(一)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檢查;
(二)責令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勸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六)建議免職。
前款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并處。
其中作出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決定的,應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書面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或抄送有關機關備案。
第八條 被問責的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訴。市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經復查,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維持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撤銷或改變問責方式。復查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和縣區(qū)人民政府、管理區(qū)行政首長的問責,參照本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制定實施辦法。本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市監(jiān)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體承辦。本暫行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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