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2018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安全監(jiān)管 |
統(tǒng)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2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函〔2014〕102號 |
YZCR-2014-01027
永政辦函〔2014〕10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
冷水灘區(qū)、祁陽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永州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2日
永州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
為加快我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99號)和《湖南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湖南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湘煤關退辦〔201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2013〕99號文件精神,堅持依法關閉與適當獎補相結合、關閉與改造升級相結合、直接關閉與整合關閉相結合的原則,以整頓關閉促進兼并重組、促聯(lián)合改造提高、促正規(guī)開采、促瓦斯治理,減少危險源,提高礦井綜合素質,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二)工作目標:到2014年10月底前,全市煤礦由現在的24家減少至12家以內,按要求實現“應關盡關、能退則退”的目標。所有保留煤礦實行“一礦一策”,通過資源整合、升級改造、限期整改達標和兼并重組,達到保留礦井必備條件。
二、保留礦井必備條件
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煤層賦存比較穩(wěn)定,能夠實現正規(guī)開采,抽采達標,資源儲量達到200萬噸以上或走向長度達到2000米,能力達到15萬噸/年;非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煤層賦存比較穩(wěn)定,能夠實現正規(guī)開采,資源儲量達到70萬噸,走向長度達到1000米左右,能力原則上達到9萬噸/年。同時,企業(yè)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礦井達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標準。
三、關閉退出對象
(一)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二)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
(三)拒不執(zhí)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四)沒有通過瓦斯防治能力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五)(關閉或整合)礦區(qū)范圍上下垂直重疊煤礦;
(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災害嚴重煤礦;
(七)沒有實現正規(guī)開采,且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guī)開采的煤礦;
(八)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且經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煤礦;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予以關閉的煤礦。
四、煤礦關閉退出驗收標準
(一)直接關閉礦井:①吊(注)銷所有證照;②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電,撤除礦井生產設備、專用供電及通訊線路;④封閉、填平礦井井筒;⑤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⑥妥善遣散從業(yè)人員。
(二)有條件退出煤礦:按照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領導小組的意見,對證照齊全的部分煤礦,因資源達不到省定界限,主動提出退出的,經批準同意,其生產經營活動可延期到2015年10月底前實施關閉。如果在此期間發(fā)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無條件立即予以關閉。其驗收標準與直接關閉礦井的6條驗收標準相同。
(三)整合關閉礦井:①吊(注)銷所有證照;②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電,撤除礦井生產設備、專用供電及通訊線路;④封閉礦井井筒;⑤妥善遣散從業(yè)人員。
五、工作措施
(一)推進關閉退出。凡不能通過資源整合、升級改造、限期整改達到保留礦井必備條件的煤礦,都要依法予以直接關閉。全市落后小煤礦原則上于2014年10月底前關閉到位,少數證照齊全有效或其他情況特殊煤礦,最遲不超過2015年10月底前關閉到位。2014年關閉退出工作原則上分為四個階段:
1. 產煤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總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按照至少關閉50%煤礦和保留礦井必備條件要求,擬定關閉名單和保留礦井名單,8月25日前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2. 9月20日前,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關閉礦井做出關閉決定,并報省有關部門依法吊(注)銷關閉煤礦相關證照。
3. 10月底前,按照管理權限,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將應關閉礦井依法關閉到位;11月底前,按照“縣負責、市組織、省抽查”和關閉礦井 “六條標準”要求組織驗收。
4. 12月中旬,經省驗收合格后,審批發(fā)放獎補資金。
(二)推進資源整合。資源整合礦井必須堅持“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必須實現一套完整的生產系統(tǒng)、一個法人主體、一個采礦權人,嚴禁一證多井、非法掛靠、多井口出煤。保留礦井需利用被整合礦井煤炭資源、井筒的,或整合利用非煤與瓦斯突出商業(yè)性探礦權的,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整合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同意后,與被整合礦井、商業(yè)性探礦權人簽訂資源整合協(xié)議。資源整合礦井依法變更采礦許可證后,即完成煤炭資源整合。
(三)推進升級改造。資源整合礦井、規(guī)模達不到要求或生產系統(tǒng)需作重大調整的礦井,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礦井升級改造初步設計,在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升級改造,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依法變更證照后,方可組織生產。
(四)推進整改達標。通過生產環(huán)節(jié)改造、實行正規(guī)開采可達到保留礦井必備條件的礦井,應對照保留礦井必備條件,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差什么改什么”的要求編制整改達標方案,按照隸屬關系報煤炭管理部門審批,限期整改達標,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返還或變更證照后,方可組織生產。保留礦井限期沒有達到保留礦井必備條件、仍屬國家明確關閉對象的,要堅決予以關閉,且不予補償。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確保全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成立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安監(jiān)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煤炭行管辦主要負責人和市財政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市發(fā)改委、市經信委、市信訪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huán)保局、市監(jiān)察局、市政府金融辦、市維穩(wěn)辦、國網永州供電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煤炭行管辦,具體負責小煤礦關閉退出有關工作,市煤炭行管辦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按照“分級負責、協(xié)同作戰(zhàn)”的要求,強化縣(區(qū))、鄉(xiāng)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責任。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煤炭行管辦研究制定全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政府金融監(jiān)管機構要密切關注在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過程中暴露出的亂集資和高息攬儲等問題,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國土部門要把住資源關,及時退還未使用儲量采礦權價款和地質災害治理備用金,對做出關閉決定的礦井及時吊(注)銷有關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關閉退出市零陵煤礦人員創(chuàng)業(yè)和就業(yè)扶持工作;市國資委(市國企改革辦)負責處理市零陵煤礦關閉礦井遺留問題,研究制定扶持零陵煤礦關閉礦井職工安置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門要從低保、救濟等方面給予關閉煤礦企業(yè)下崗職工幫扶;政法和維穩(wěn)部門要密切關注社會穩(wěn)定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加大對關閉煤礦企業(yè)和職工的思想疏導力度,對無理取鬧、借機釁事、貪贓枉法的要嚴懲不貸;縣(區(qū))人民政府要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小煤礦關閉退出目標責任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與縣(區(qū))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三)加大經費保障。各縣區(qū)要加強對煤礦關閉資金的管理,嚴格資金發(fā)放程序,嚴禁截留挪用。對發(fā)放補償金的煤礦,必須經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關閉到位情況進行驗收合格后再予發(fā)放。同時,要嚴格資金保障,對關閉煤礦嚴格按照省財政明確的獎補標準進行補償,并按程序及時發(fā)放到位,避免因資金發(fā)放不到位產生不穩(wěn)定因素。
(四)嚴格監(jiān)督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煤礦關閉退出期間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管,采取分片包干、專人盯守等方式,強化經常性督查、巡查和執(zhí)法,嚴厲打擊拒不執(zhí)行停產整頓指令、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確保小煤礦關閉退出過程中的安全。同時,要設置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或反映的問題依法查處。
七、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