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2、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3、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nèi)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4、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
受理部門 |
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
咨詢單位 |
省、市、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
辦理時限 |
1、審批部門應當自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shù)線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完成審批工作的,經(jīng)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延長二十個工作日。2、對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四十個工作日送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身份證明局進行核查。收到回復后,審批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與香港入境事務處、澳門身份證明局、澳門治安警察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及申請人進行親子鑒定、公示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內(nèi)。 |
辦理依據(jù) |
關于印發(fā)《內(nèi)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號) |
辦理收費 |
前往港澳通行證:50/證 |
收費依據(jù) |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2]1097號) |
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
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guī)格為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交驗監(jiān)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jiān)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6、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
辦理流程 |
l、受理??h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轄區(qū)內(nèi)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申請; 2、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3、已授權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4、公示。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shù)線的申請,將人員名單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場所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公示時間為十個工作日。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作出批準決定,有異議的,核實情況后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請不進行公示; 5、證件簽發(fā)。 6、發(fā)證。 |
監(jiān)督電話 |
0731-84590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