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1號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p>
總 理:溫家寶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quán)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p>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p>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p>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病⑿l(wèi)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做好相關(guān)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guān)和其他有關(guān)行政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p>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p>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jù)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nèi)突發(fā)急病的,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p>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nèi)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nèi)秩序?!?/p>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chǎn)勞動?!?/p>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lǐng)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p>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chǎn)、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p>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nèi)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p>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guān)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diào)戲婦女?!?/p>
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p>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shù)孛裾块T舉報;民政部門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p>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p>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p>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